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现将《宿松县服务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用工十项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宿松县服务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用工十项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统筹解决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招工难、稳工难问题,通过政策性补贴补助,促进劳动者返乡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市场调节就业相结合,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返乡就业奖励
为鼓励宿松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今年以来,在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返乡务工劳动者,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在县人社部门备案,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外来务工人员交通补贴
为支持非宿松籍外来务工人员到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就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县人社部门备案,每年度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基础交通补贴200元/人,另加1元/公里标准的距离交通补贴(以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至企业所在地的距离计算)。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引进高技能人才补贴
(一)对为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引进技能人才稳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1年及以上的各类主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驻外招工机构和劳务经纪人),按照引进技能人才的技能等级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补助(中级工5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及以上2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对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从县外引进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每年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用(税后)的20%给予技能人才个人补助。对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 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每年按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O%给予引才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校企合作补贴
(一)支持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接收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对与上述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期间(不超过6个月)给予企业200元/人/月的实习补贴,由企业据实发放给实习员工。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对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就业,就业人数在3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在县人社部门备案,连续工作达6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院校一次性补贴。就业规模达到该校应届毕业生3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在县人社部门备案且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院校一次性补贴;对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与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就业合作协议,组织毕业生到我县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相关院校定向或订单式就业补贴。对所学专业为我县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我县首位产业及重点工业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支持有需求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推行“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现代新型学徒制,按企业支付给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培训费的60%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最高可达6000元,最长补助期限为2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支持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委托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进行“混班”“插班”人才培养,对培养人员回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培训费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各类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以冠名联合培养、订单培训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班的,给予每个校企合作班(每班次20人及以上,学业完成须到企业工作半年以上)10万元技能人才培训补助。校企合作班学生完成专业学习、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补助两年),足额补助给校企合作的学生。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五、企业招工补助
(一)对新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入统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当年招收的一线生产员工,连续工作6个月及以上,凭县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给企业;对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且入规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按年末一线生产员工总数(不含未满连续工作6个月一线生产员工)与上年同期比净增加人数,凭县人社部门备案的用工合同以人均1000元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为引导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到县外举办或参加招聘活动,对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经县人社部门备案在县外举办、参加招聘活动,成功招聘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场地、摊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六、企业稳工补助
(一)对年税收贡献100万元及以上且入统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的一线生产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县人社部门备案,连续在同一企业工作满2年、3年及以上的,第2年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第3年及以上年度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下一年度结算到企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二)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给企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
七、企业员工培训补助
对年税收贡献60万元及以上且入统或入规的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生产一线新进员工组织技能培训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在享受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按200元/人的标准增加补助,人数以投产企业连续6个月缴纳职工险金的月平均人数为准。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八、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奖补
(一)对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依法为贫困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给予社保补贴,并分别按450元/人/月和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贫困劳动者和企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对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且工资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贫困劳动者和企业可分别享受30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6个月。对首位产业和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满 12 个月的,再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九、社会力量招工补助
鼓励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为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招工。对介绍宿松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和非宿松籍外来务工人员到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及以上的,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200元/人标准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十、驻外招工工作奖补
在部分县驻外招商机构加挂“农民工劳务服务站”牌子,增加其招工维权职责,开展劳动用工维权和引工返乡就业服务。农民工劳务服务站引工返乡的人员与首位产业及其它重点工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县人社部门备案,并连续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农民工劳务服务站200元/人标准的招工补助;每招1个人另给予农民工劳务服务站1000元的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购买公共服务招工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本政策措施中所指首位产业,即电子信息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本政策措施中所指其它重点工业企业为除首位产业之外的其它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内工业企业:1.上年度纳税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新投产企业。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松政﹝2018﹞36号、松政秘﹝2019﹞65号中有关用工政策内容与本政策措施内容类同的,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有关就业促进、就业扶贫、失业保险等相关政策内容,如遇省、市政策调整,以省、市调整的政策为准。
本政策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兑现条件和申报流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